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和个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院内暂住人员、院内务工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院内各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驻院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贯彻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决议,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组织年度消防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组建学院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参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招投标,参与竣工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监督检查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决议,组织和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保证所辖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及安全疏散标志;
(七)发现火灾后要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八)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演练,要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实训场馆、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医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购物中心(市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对外出租的房屋,消防安全由出租部门或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用人部门负责;个人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 在学院内举办晚会、展览、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相应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在室内或相对密闭的空间举办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所有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门必须打开。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垃圾、杂物,确需动用明火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安全防范措施动用明火。
第十六条 节日期间、职工搬家、举办婚礼等需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及公共建筑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自备,消防设施自行维护,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校保卫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用、丢失及损坏。
第十九条 消防自动联动系统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监控室。
第二十条 消防监控室不得移作它用,消防值班人员应有爱岗敬业精神,遵守值班制度,加强业务学习,爱护设施设备,保管好技术资料,做好值班记录,能够熟练操作并排除简单故障。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防火卷帘、防火隔离门、消防指示标志及应急灯系统维修及增配工作。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要依照校保卫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道、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消防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公安机关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自查四种形式:
公安机关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院各单位、部门必须自觉接受驻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处检查:由院保卫处根据消防责任人及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及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院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部门自查:由院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自己分管的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各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泵房、消防池(水箱)、供水管道、阀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网络教室等消防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所属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五)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章者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手机、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或切断消防设施电源,关闭或封堵消防供水管线的;
(八)消防泵没按规定定期运转维护的,供水管道阀门锈蚀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自动消防控制系统备用电池未按规定充放电的;
(九)未发生火警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私自从消火栓取水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消除。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理,逾期不改者,对责任部门处以3000—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500以下罚款,罚金交院财务处。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或冒险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动用明火的;
(三)私拉乱接电费或违规使用电器的;
(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阻挠报警,或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延误火灾扑救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或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除或使用公安机关、保卫处查封的隐患场所、部位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
(八)未坚持每月防火检查,或重点防火单位未坚持每日防火巡查,或检查记录不全的;
(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离岗的;
(十)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情节轻微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并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罚金交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